1.案例概述
何某某于2000年4月12日因涉嫌投毒杀害两名未成年人被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11月7日、2001年11月6日两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均以“我没杀人”为由上诉,其家属于2002年7月委托胡长华律师担任其再次二审辩护人。
- 关键点难点
经过调查阅卷以及会见上诉人,胡长华律师认为,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巴检刑诉(2001)13号]以及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2001)巴刑一初字第15号]均认定上诉人的犯罪动机是:因家中彩电及VCD机等财物被盗,便怀疑是同村村民褚香兰所为(经查系同村村民徐维述所为,徐已被判刑),遂起报复恶念,于是便有了杀人动机。按照常理,家中被盗,多数被害人会寻求公力救济;只有少数被害人才会采取破坏、盗窃对方财物等手段进行私自报复。而在司法实践中,单纯因为被盗就产生杀人动机的更是极为少见,更何况本案的上诉人还仅仅只是怀疑被害人的母亲。因此,胡长华律师认为,公诉机关以及一审法院因为上诉人家中被盗就断定其具有杀人动机,既违背客观常理也不符合逻辑推理,其实质是单纯的主观推测,从理论上讲是将“个别性”视为了“普遍性”。这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导致先入为主的主观预断,从而产生冤假错案。
- 解决方案
胡长华律师恳请二审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的立法精神对上诉人作出无罪裁决。对于本案,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已陷入先入为主的主观预断,进而又对上诉人采取了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在一审时,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诸多证据间相互矛盾,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上诉人所为。
经多方努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胡长华律师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于2003年10月29日第三次就本案作出判决,成功将何某某无罪释放。
- 主办律师及辅助律师人员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胡长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