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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朱某某等 16 人涉黑案(成功摘帽)
2022年12月29日
  1. 案例概述

朱某某是长春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侦查机关认为,朱某某通过汽车抵押,借款给借款人后,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暴力催收等方式侵害借款人的利益。在一系列的违法活动中,朱某某担任了领导者和组织者的角色,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指挥并且参与了暴力催收活动。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四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检察院移送审起诉。

  1. 关键点难点

经查阅卷宗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了解情况,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胡长华律师认为朱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将本案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存合我国《刑法》第2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四十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大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即危害性)特征的规定,属于“拔高”认定,定性错误。被告人朱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指控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吴迪定性有误,证据不足;被告人朱某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朱某某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也没有造成虚假诉讼罪规定的法律后果。

  1. 解决方案

在经过多轮庭前会议后,最终进入到法院开庭审理阶段。吉林省长春市终极人民法院在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审理采纳了辩护人胡长华律师的意见,认定朱某某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同时其他涉案人员也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功将吉林省长春市朱某某等16人涉黑案“摘帽”

  1. 主办律师及辅助律师人员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胡长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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