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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2年10月27日

案件事由:

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由于未按期偿还北京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货款373077.67元,且经过多次讨要及仲裁程序并未获偿,故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申请印刷公司破产清算。
印刷公司于1997年12月18日成立,营业期间至2037年12月17日,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路红华大院内,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6年12月1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XXX号裁决书,裁决:1.印刷公司给付纸业公司货款373077.67元;2.印刷公司向纸业公司支付违约金84675.38元;3.仲裁费30264.08元(已由纸业公司预交),全部由印刷公司承担,印刷公司应直接向纸业公司支付其所垫付的仲裁费30264.08元;4.驳回纸业公司的其他仲裁诉求。该裁决书已于2016年14月14日生效。
印刷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仲裁裁决,纸业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印刷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纸业公司申请将印刷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破产审查过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印刷公司进行通知,印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破产清算申请提出书面异议,称印刷公司目前正处于拆迁阶段,资产评估和拆迁补偿的谈判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拆迁款能达到近两千万,等到拆迁款到位,将有能力偿还对纸业公司的欠款,因此印刷公司不同意进行破产清算。后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询问,印刷公司表示目前无法偿还对纸业公司的欠款。

【争议焦点】
1.小额债权人能否作为适格主体提出破产申请
2.能否以未来可能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作为反对破产清算的理由

【律师代理思路】
1.北京仲裁委员的裁决书裁决:1.印刷公司给付纸业公司货款373077.67元;2.印刷公司向纸业公司支付违约金84675.38元;3.仲裁费30264.08元(已由纸业公司预交),全部由印刷公司承担,印刷公司应直接向纸业公司支付其所垫付的仲裁费30264.08元;合计金额:488017.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纸业公司作为适格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印刷公司以未来可能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作为纸业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抗辩事由,无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3.印刷公司为企业法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4.依据上述裁决书,纸业公司对印刷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印刷公司虽称其可能获得拆迁款进而将有能力偿还相关债务,但其已明确表示目前不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且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对纸业公司的到期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纸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对下列事项进行载明:(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动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印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纸业公司对印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应当依法受理。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纸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印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解读:
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两个条件,二者符合其一即可:第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本案中印刷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仲裁裁决,纸业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印刷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纸业公司申请将印刷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作为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法院级别上,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印刷公司由于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且纸业公司作为适格债权人,有权申请印刷公司破产清算。

【结语和建议】
结语:
1.关于适格债权人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即债权人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即是适格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即可。
3.债权人对破产申请异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4.关于破产的条件的认定
印刷公司为企业法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依据上述裁决书,纸业公司对印刷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印刷公司虽称其可能获得拆迁款进而将有能力偿还相关债务,但其已明确表示目前不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且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对纸业公司的到期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5.管辖条件
印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动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建议:
当事人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明材料(如资产负债表等)、不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主体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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