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律师事务所 > 成功案例 > 案例详情

北京某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2年10月27日

案件事由:

北京某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由于未按期偿还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运费256,470元,且经过多次讨要并申请强制执行后均并未获偿,故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申请网络公司破产清算。
网络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成立,营业期间至2024年5月25日,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30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6)京71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网络公司支付运输公司运费256,470元,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运输公司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未能查找到网络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7)7101执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上述执行程序。

【争议焦点】
1.运输公司能否申请对网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网络公司是否达到了破产清算的条件
【律师代理思路】
1.网络公司为企业法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未能执行到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故作出(2017)7101执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网络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对运输公司的到期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2.依据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6)京71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网络公司支付运输公司运费256,470元),运输公司对网络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运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依法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载明:(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运输公司对网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应当依法受理。

【案件结果概述】
受理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北京某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解读:
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两个条件,二者符合其一即可:第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案中网络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运输公司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网络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可认定为网络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网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网络公司由于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且运输公司作为适格债权人,有权申请网络公司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

结语:
1.关于适格债权人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即债权人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即是适格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首先,债权人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存在的合法债权。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是按照契约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债权。若债权人的债权是非法关系产生的,该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没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其次,债权人的债权是民事债权。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税务机关要求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请求权。因此这里的债权人范围是有限制的。债权人主要有因契约产生的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人和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资格申请债务人破产。
最后,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若还与债务人存在争议,处于不明确状态,债权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某一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争议,该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2.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即可。
3.关于破产的条件的认定
运输公司为企业法人,网络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运输公司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网络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对联想诚公司的到期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可认定为网络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4.管辖条件
网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建议:
1.当事人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明材料(如资产负债表等)、不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主体证明材料等。
2.代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在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其他事项,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载明。针对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享有异议提出权。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享有十天的上诉期。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未履行有关义务,可以依法进行追究。

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