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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程序齿轮全速咬合!三部门新规激活拒执罪实体利刃
2025年7月1日

2025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份文件直指拒执罪落地难的程序梗阻,首次构建了公检法三机关在拒执罪追责全流程中的协同框架,标志着我国从“实体规则完善”迈向“程序机制落地”的关键一步。

一、制度困局:实体规则与程序脱节的现实悖论

尽管2024年12月“两高”已出台司法解释(法释〔2024〕13号),明确了拒执罪“情节严重”的10类情形与“情节特别严重”的5类情形,但实践中拒执罪的刑事追责仍然是老大难问题。这一巨大落差源于三方面程序梗阻:

1、移送标准模糊化

法院执行部门移送线索时,常因证据范围不明确导致材料零散或遗漏。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内部流程不符”等理由拒收材料,导致案件在移送阶段即被搁置。

2、立案审查黑洞化

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类案件的立案积极性普遍弱于暴力犯罪,加之缺乏刚性立案时限要求,案件移送后常陷入长期搁置状态。此前规定未明确公安机关的答复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启动后续程序。

3、自诉通道虚置化

虽然法律允许自诉,但原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证明,而该证明的获取程序不明。实践中常出现公安机关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通知的情况,导致自诉因形式要件缺失被驳回。

二、核心突破:构建程序齿轮的四大传动轴

《意见》以二十条条文打造了严密的程序传动链,其核心在于通过时限刚性化、责任清单化、监督实质化破解部门壁垒。

1、移送端齿轮:明确法院移送义务及五类  证据材料移送要求

第三条明确法院有移送犯罪线索的义务;第四条规定法院移送时必须附五类证据:身份材料、义务证明、能力证明、拒执行为证据及后果证据。

 实务意义:

该清单为执行法官固定证据提供明确指引,避免移送随意性。债权人可依据该清单反向督促法院完成证据收集,例如针对转移财产行为,同步调取银行流水、交易凭证、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2、立案端齿轮:7日时限终结推诿空间

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7日内必须决定是否立案(疑难案件可延至30日)。

配套第七条规定:不立案需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法院可据此提请检察监督。

 机制价值:

时限与说明义务叠加,彻底压缩了“冷处理”的操作空间,将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3、监督端齿轮:检察权成为核心扭矩

第八条赋予检察院强制立案权:若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经检察长决定可通知其立案,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执行。

 制度突破:

监督权从“软建议”升级为“硬命令”,显著提升检察监督的威慑力。

4、自诉端双轨制:私权救济填补公权缝隙

第十一条第二款从程序上放宽了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的形式条件;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自诉六类材料清单,大幅降低举证难度。

 程序价值:

通过私权启动的备用齿轮,确保当公权齿轮卡滞时,追责系统仍能持续运转。

三、机制创新:程序协同的三大跃升

《意见》的突破性不在于条款创新,而在于首次构建三机关协同的“标准传动系”:

1、全链条责任闭环

从“线索发现(法院)→立案侦查(公安)→审查起诉(检察)→审判执行(法院)”,形成无缝责任链。尤其第十九条确立联席会议机制,要求三机关指定专人对接,从组织层面保障协作落地。

2、倒逼型程序啮合

当公安未在法定时限内立案(第五条规定),可触发自诉程序启动(第十一条);同时为保证申请执行人能够积极行使自诉权,法院和检察院在特定情形下有告知义务(第十二条)。

3、财产保全双保险

第六条规定公安立案后应立即查扣财产;第十四条要求自诉立案后法院同步查扣。此设计直击“刑事程序未终结,财产早已转移殆尽”的痛点,实现民刑财产保全的无缝衔接。

四、律师实务:以程序刚性撬动执行僵局

《意见》的价值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为律师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提供了战略级的程序杠杆。在尊重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博弈策略:

1、对公权力:以条款为矛激活法定职责

 情形1:

法院拒不移送犯罪线索→ 援引第三条“应当移送”的强制性规定,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监督程序。

 情形2:

公安机关超期未答复→ 立即援引第十一条启动刑事自诉,同步申请财产查扣(第十四条)。

2、对被执行人:构建“刑民双压”威慑体系

向被执行人出示《意见》第四条证据清单,告知其行为已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同时结合第六条、第十四条财产查扣条款,发出警示:“若现在履行,民事执行可和解;若进入刑事程序,财产将被追缴且面临刑责”。

3、程序组合:打通执行关键节点

将《意见》与2024年《拒执罪司法解释》联动适用: 如对诉讼阶段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解释》第六条),立即依据《意见》第四条固定证据并推动移送。

通过程序规则撬动实体法威慑力,显著提升执行和解成功率。

五、结语:让程序正义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密钥

本次《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打通拒执罪追究“最后一公里”上迈出实质性步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核心在于程序齿轮的精密咬合。

当公检法的齿轮在程序驱动下协同运转,实体法的利刃方能刺穿“执行难”的坚冰。这不仅需要制度设计的智慧,更需要每一位法律从业者以专业之力推动齿轮转动,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可感可触。

律师介绍

李 超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融刑事部副主任

李超律师,兼任北交所专家。曾在北京法院系统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处理过近千件各类案件。

李超律师擅长综合把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尤其在执行实施及审查案件方面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李超律师专注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擅长领域涵盖企业家产权保护、商事合同、股权争议、建设工程、矿产资源、投融资等。李律师对涉产权类的重大刑民交叉案件也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解决法律问题,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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