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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违背意志的认定
2025年5月21日

作者:张荆

一枚订婚戒指,能否成为性同意的“免责金牌”?一场传统婚约,是否天然包含对身体的让渡权?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这场审判,不仅改写了两个年轻人的命运轨迹,更让“人的权利”愈发清晰可见:从1997年“婚内无奸”的固守,到2019年分居丈夫被判强奸的突破,我国法院正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判决,艰难重构着性自主权的边界。

事件经过

案件背景

2023年1月30日,男方席某某与女方吴某某通过婚介机构相识并订婚,订婚时男方支付了10万元彩礼和两枚戒指。2023年5月1日,双方订婚,次日(5月2日)在新房内发生性关系,女方反抗并报警称被强奸。

一审判决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席某某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男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2025年4月16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席某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法律定义,即使双方订婚,也不等同于法定结婚,不享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案件争议点

女方指控:女方称席某某在非自愿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有身体淤青、烧毁财物等证据支持。

男方辩护:男方及其母亲质疑女方存在敲诈、骗婚行为,并称未在婚房上加女方名字。

法律适用:法院明确指出,订婚行为虽属民间习俗,但不等同于法定婚姻关系,席某某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

(特此说明:对法院所述“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笔者表示认同,不认同者当然有发表评论的权利,但也需自行斟酌是否继续阅读本文。)

后续发展

男方已被羁押约690天。女方已退还彩礼及戒指,但男方母亲两次拒领。

社会反响

该案引发公众对订婚习俗、彩礼给付以及性同意概念等广泛讨论。

性同意的界限:从“订婚”到“婚姻”

性同意的核心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司法实践中采用“综合标准说”,即结合事前态度、事中反抗及事后反应综合判断,对于有些人所言以被害人口述为重,恐难认同。本案中,被害人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存在肢体反抗(如拉窗帘、点燃物品)、事后激烈反应(报警、逃离),均为法院所采信。

熟人关系与性同意的复杂性

熟人强奸案常因“自愿性行为”的辩解陷入争议。本案中,法院通过多项证据链(通话录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监控视频等)锁定席某某的强迫行为,驳斥“双方自愿”的质疑。审判长特别指出,订婚关系不改变性同意的法律性质,性自主权独立于婚约状态。

婚姻关系中的性同意

尽管婚内强奸在我国司法中仍受限制(通常仅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认定),但本案判决传递明确信号:性同意权贯穿所有亲密关系。最高法相关案例(如“白俊峰案”与“王卫明案”,后文会提到)显示,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入罪标准逐渐松动,折射性自主权保护的进步。

司法历程

(1)1997年白俊峰案:“婚内无奸” 的司法固守

1997年辽宁省义县法院审理的白俊峰案,是中国司法对婚内强奸的首次正式回应。该案中,白俊峰在妻子提出离婚并分居期间,两次强行发生性关系,导致妻子抽搐昏迷。法院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为由,认定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的核心逻辑是 “婚姻承诺论”,即婚姻关系本身推定妻子对性行为的概括同意,丈夫的强行性行为仅属道德瑕疵而非犯罪。这一立场与中国古代“夫为妻纲”的伦理传统一脉相承,将性行为视为婚姻的附属义务,而非独立的人身权利。(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

(2)1999年王卫明案:婚姻状态例外的司法突破

1999年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审理的王卫明案,标志着司法认知的重大转折。该案中,王卫明在离婚诉讼期间(一审判决已下达但未生效),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导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法院首次突破 “婚内无奸” 的桎梏,以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 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确立了 “婚姻状态例外” 原则,即当婚姻关系处于破裂、分居或离婚诉讼阶段时,丈夫的强行性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突破不仅体现了对女性性自主权的尊重,也为后续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照。(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

(3)2019年邓某某案:分居状态下的全面入罪

2019年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法院审理的邓某某案,进一步细化了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该案中,邓某某在分居期间,通过偷配钥匙、捆绑、堵嘴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明确指出,分居期间夫妻已无同居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首次将 “分居” 作为独立的定罪要件,强调婚姻的实质而非形式存续。同时,法院考虑了被害人谅解、坦白等情节,判处缓刑,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关系的审慎处理。(来源:(2019)粤1391刑初196号)

中国《刑法》第236条未明确排除婚内强奸,但司法实践长期受 “婚内无奸” 观念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虽通过《刑事审判参考》收编案例确立了 “婚姻状态例外” 原则,但缺乏统一司法解释,导致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婚内强奸的核心争议在于 “同意” 的认定。中国司法实践逐步确立了 “动态同意” 原则,即婚姻关系不能推定概括同意,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例如,邓某某案中,法院通过 “分居事实”“暴力手段”“反抗行为” 等证据链,综合认定被害人未同意。

国际参照

加拿大 R v. Ewanchuk案(1999)确立的”积极同意原则”(Affirmative Consent): 在加拿大 R. v. Ewanchuk 案中,被告对17岁的女性在货车内进行了工作面试,过程中虽然表现得彬彬有礼,但之后被告引导她进入拖车,并将门关上,使她误以为门已上锁,感到害怕。在随后的互动中,被告多次进行愈加亲密的身体接触,尽管她每次都明确表示“不”,但被告仍在短暂停止后继续推进更激进的行为。在审理中,法官明确否定“默示同意”,认可她的任何顺从都是出于恐惧,而被告显然知晓她的恐惧,并且清楚她并非自愿参与。因此,若被害人因恐惧、权势而表面顺从,其 “参与” 不构成同意。

加拿大法院强调同意必须是明确、自愿的表达,即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表面顺从,也不构成有效同意。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R. v. J.A.(2011)案中进一步明确同意必须是“积极、自愿的选择”且进行性行为时必须存在“持续的、有意识的同意”,以确保男女不会成为性剥削的受害者,并确保性行为中的个体始终能够要求对方停止行为。加拿大法院的判例亦明确指出,同意必须出自一个有意识、清醒的心智,能够在性行为过程中赋予、撤销或拒绝同意。且被告需对同意进行“合理确认”。这一标准与中国司法趋势一致,但更强调被告的注意义务,即需主动确认对方同意,而非依赖主观猜测。

彩礼之纷争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附条件赠与”处理。若婚约未履行,法院支持返还彩礼,但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本案中,女方在立案前已将10万元彩礼及戒指退还婚介机构,男方家属两次拒领,法院据此认定女方已履行返还义务,驳回男方诉求。需注意,日常消费性支出(如订婚宴费用)不属彩礼范畴。

部分舆论将彩礼视为“性交易费用”,认为支付彩礼即默示性权利。然而,法院明确否定此逻辑,强调彩礼仅为婚约象征,与性自主权无法律关联。这一立场在审判长回应中得以重申:“订婚不等于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明确彩礼的核心特征为”以婚姻为目的”和”依据习俗”的双重属性。本案中,双方约定彩礼18.8万元并已交付10万元及金戒指,符合彩礼的法定构成要件。但法院查明女方在案发前已通过婚介机构返还彩礼,且未以报警要挟索取财物,故排除借婚姻索财的违法性。

彩礼的认定范围

彩礼的认定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以婚姻为目的和依据当地习俗。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彩礼时,会综合考虑财物的用途、给付时间、方式、价值及双方身份等因素。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司法解释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强调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彩礼的财物类型包括节日礼物和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彩礼返还原则

对于彩礼的返还,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具体比例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3)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或未共同生活,法院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高额彩礼治理

司法解释还特别针对高额彩礼现象,明确了高额彩礼的认定标准。即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笔者思考

有些情绪激动的“专业”人士仍认为,对于性自主权的保护会增加诬告风险,且法院对于熟人强奸的认定偏向采信被害人自述。对此,笔者表示怀疑。

其一,那些担忧被 “诬告” 的 “专业” 人士,或许需要先深入了解强奸罪的司法现状。从一组关键数据说起:2013年联合国针对亚太地区强奸犯罪的调查显示,中国强奸案的立案率仅为25%,远低于亚太地区50%的平均水平。在被控告的性侵施暴者中,仅有24.9%的人被捕,15.6%的人被判刑,这两项数据同样低于亚太地区32.5%和22.9%的平均值。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司法现状?有学者对507份强奸判决书的统计揭示了原因:90%的强奸罪犯罪分子选择如实供述罪行,这并非源于他们更具悔罪意识,而是因为性侵犯罪的定罪高度依赖被告人的自认。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强奸案往往因证据链薄弱而难以定罪,导致大量案件无法进入最终判决环节,施暴者因此逃脱法律制裁。(来源:《强奸罪司法认定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田刚,《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

其二,一组关于“诬告率”的国际研究或许可以让这些担心的人群暂时“安心”:美国数据曾显示,强奸案的虚假报案率不到5%,其他案件的虚假报案率约为2%,而当案件由女警察负责时,强奸案的虚假报案率可降至2%,与其他案件持平。这组数据表明,强奸罪的诬告比率并未显著高于其他犯罪类型。

这些数据不仅不能支持“强奸罪诬告率高”的论断,反而促使我们反思另一个问题:在性侵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究竟应由谁、依据何种标准来定义“诬告”?当我们在讨论“防止诬告”时,是否更应关注如何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定罪标准,打破“自认”困境?

事实上,很多强奸案件在立案环节就容易因证据缺失而无法立案;或者即使能够立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情况也很常见,这主要是因为强奸案件特殊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最终定罪的难度。几乎所有国家的强奸案,定罪率都非常低。不同于具有公开暴力特征的斗殴、抢劫等犯罪,性侵案件具有天然的隐秘性特征。案件多发于私密空间——酒店客房、私人住所、车辆等封闭场所的案发率占总量八成以上。这类场所既缺乏公共监控设备覆盖,又鲜有目击证人存在,导致直接视听证据极度匮乏。司法实践中,关键证据往往局限于当事人陈述及微量物证:被害人身体遗留的生物学痕迹、床单上的体液、使用过的避孕工具等。这类证据的时效性极强,特别是生物学证据的DNA降解周期通常不超过72小时,及时提取与鉴定对证据效力具有决定性作用。证据灭失风险在性侵案件中尤为突出。尚不论加害人存在销毁证据的“反侦查意识”,大部分被害人受创伤后应激反应影响,普遍存在”证据保全盲区”。这种本能的”自我净化”行为虽属心理防卫机制,却直接导致微量证据的永久性灭失。

我国法院对于强奸案的审理,目前仍沿用“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的强制模式,要求被害人通过抵抗痕迹、即时报警记录等行为来还原事件情形,否则易以“证据不足”驳回。实际上,尚未到法院审理程序,在受害人报案时,公安部门就会以“反抗程度”来判断是否立案。这一点尚且和国际上已经普遍形成的认知有较大差距,因此这类人群更不用担心法院会被所谓“仙人跳”所蒙蔽。

目前司法实践大多还是采用“婚姻状态二分法”:正常存续期间推定性同意(白俊峰案),非正常状态(如离婚诉讼)可能构成强奸(王卫明案)。

中国司法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始终与婚姻状态绑定,这与传统文化中 “家和万事兴” 的观念密切相关。根据《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低”“社区影响可控”四项要件。本案中,被告人虽在侦查阶段自首且二审期间提交悔过书,但庭审时拒不认罪,其父母拒绝配合社区矫正,导致”悔罪表现”与”矫正条件”两项核心要件缺失。这种严格适用与前文提到的“邓某某婚内强奸案”形成对照,后者因婚姻关系实质破裂、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从宽处理。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并非贞洁观,这是一种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国际人权法,比如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将性自主权定义为 “不受暴力、胁迫的自由决定权”,而麦金农的 “胁迫理论” 揭示:在性别权力失衡的社会结构中,女性的 “同意” 可能被隐性压迫扭曲。本案中,部分舆论对 “处女膜未破裂” 的过度关注,暴露出“贞洁观”对性自主权的扭曲。更有甚者得出这样一种荒唐的结论:如果性行为对女性的贞洁不构成影响,那么法律为何要用强奸罪来保护妇女呢,若按故意伤害来定罪,强奸行为造成的物理伤害远够不上定罪门槛。现对此荒谬之言做出简短驳斥:法律保护的是“按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而非身体完整性的物理表征。简单来说,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在于违反意愿,而非是否造成身体伤害。这也符合国际“性自主权独立于生理损伤” 的理念。

如何证明违背意志?在具体标准上,国际上普遍采用“明确同意”(yes means yes)原则,即只有当双方明确表达同意时,性行为才被视为合法。

(1)北欧“肯定性同意”规则:如瑞典2018年修法要求行为人必须确认对方积极同意,沉默即视为拒绝。若适用此标准,席某某未取得女方明确同意已构成犯罪。

(2)美国“合理反抗”原则:部分州要求被害人证明“足以使行为人意识到拒绝意图的实质性反抗”,与本案证据强度接近,但有学者批评该标准对体力弱势者不利。

(3)中国“不等于不”标准:要求被害人通过语言/行为明确表达拒绝,本案中拉窗帘、肢体反抗等证据符合该标准。

比较法视野下,加拿大 R v. Ewanchuk案确立的“积极同意原则”(Affirmative Consent)已写入21省司法指引,而我国同类案件司法回应率(从犯罪到定罪)仍远低于1/3。该案确立“持续性同意”原则,强调同意需贯穿性行为全程。若以该标准来看,即使本案中被害人事先同意,中途反抗后男方继续实施性侵行为,男方亦成立强奸罪。

此外,话剧《初步举证》(Prima Facie)揭示的司法困境仍在上演:“反抗不够激烈=你情我愿”的逻辑让全球超三分之二性侵案根本走不进法庭。这部话剧的成功推动了英国法律改革,促使性侵案件审理中“陪审团需优先考虑受害者证词”的条款修订,并被纳入北爱尔兰法官培训及英国警察教育体系‌。剧中主角Tessa作为性侵受害者兼律师,面临与本案相似的证据质疑——私人空间缺乏目击者、生理伤害不明显(事后洗澡)以及与施害人事前关系较为亲密等,但本案通过燃烧窗帘痕迹、淤伤照片等间接证据突破“一对一”证言困局。

当传统 “家和万事兴” 遭遇现代 “身体主权”,当 “贞洁观” 残余碰撞 “性自主权”,必然会引起风波,但这最终不会阻碍司法对正义的追求。因为法治,正是通过每一次具体的事实认定与规则适用,让“人的权利”愈发清晰、不可侵犯。

律师介绍

张荆 /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主任

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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