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2025年3月22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法大法理·第四届女性圆桌论坛——如何认知生理差异”,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综合楼0111会议室如期举行。
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参加论坛,并在与谈环节就“生理差异”与“法理偏差”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以下内容为张荆副主任与谈环节分享回顾。
关于“男权社会”与“男性相对优势社会”的讨论,我认为两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与该项制度相关的,是此次司法解释中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的调整。
回顾我国婚姻法律发展历程中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变迁: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确立的夫妻共同共有原则,到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重要财产转化规则,我认为该规则至今仍具有相对公平性。在婚姻关系中,基于生理差异导致女性需承担更多情绪劳动、家务劳动及生育劳动等难以用货币量化的付出,这种制度设计,实质上体现了通过财产分配,来弥补因性别差异在婚姻中的不同付出相对公平回应的传统智慧。自唐代”六礼”制度对男方提供住房及彩礼的规范,到1993年司法解释通过婚姻存续年限(房屋及生产资料8年、贵重生活资料4年)实现财产共有化的制度安排,都体现了对婚姻稳定性和家庭建设目标的制度引导。
2001年《婚姻法》修订取消了财产转化规则,明确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属共同共有,这标志着身份法领域开始强化个人财产保护。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进一步明确父母单方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规则,实质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至2021年《民法典》规定父母出资无约定视为赠与双方,再到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强调以出资来源而非登记情况作为产权判定标准,这种立法趋势已引发实务界显著反应。
据公证机构数据显示,新规出台后夫妻财产协议公证量增长超过300%,反映出公众对婚姻财产约定的重视程度提升。但需关注的是,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关系与财产约定的内在张力,以及法律认知差异可能导致的现实困境。例如近期承办的再婚夫妻案例中,男方婚内将财产交女方管理并共同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却主张全额追回出资,法院初步意见显示可能完全否定女方权益。此类情形凸显新规对婚姻中隐形付出的制度性忽视。
值得深入探讨的是,在当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婚姻焦虑和不婚不育现象背景下,过度强调个人财产保护,而同时又忽视女方在婚姻中的隐性付出,是否有利于婚姻关系稳定发展。特别是一方面是房价高企、出资结构复杂的显性付出,另一方面,是在婚姻中以女方为主的,如生育劳动、情绪劳动、家务劳动等隐性付出,目前来看,尚缺少制度来补平双方基于性别的不公平。虽然在2021年的《民法典》中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的补偿款也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不能从实质上达到整体公平,如何在婚姻中兼顾两性平等,同时保护财产权利与维护婚姻情感价值之间取得平衡,仍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持续探索。
律师介绍
/ 张荆 /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主任
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