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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她权利”是“平权”还是“特权”?
2024年4月13日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史无前例还是推陈出新?

福建省此次出台的该《条例》,于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属于地方性立法。

此消息一经公开,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这是结合福建当地地域情况的有益尝试,契合当下婚姻中大多数以男性控制财产的实际情况,可以保障妇女对家庭财产状况的知情权;亦有人认为,这是法律对女性权益的过度保护,会引发性别对立和新的性别不平等,甚至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及精神。

福建的这次立法,是首创吗?

事实上,关于地方立法确认可以查询配偶财产,福建并非为首创。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六十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可见在福建之前,已有多个地区发布过关于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但为何只有福建引发激烈的讨论?

由上述几个地区施行的条例规定内容来看,主要的差异还是查询主体的不同,与其他地区的双方调证权不同,本次福建《条例》单向规定了女性调查配偶财产的权利。

其实在该《条例》正式公布前,即2023年10月23日,当地发布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但在公布的正式条例中,查询主体更改为了“妇女”。

行之有效还是斗挹箕扬?

针对社会上一些人士提出的,该《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对女性权益过度保护,继而引发性别对立和新的性别不平等的问题,日前,负责该《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政府负责人回应称:“《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由此,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只要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都可以依法主张权利。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以及配偶负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但是在实务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调查取证也主要依靠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状况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那么《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真的能在实务中发挥作用吗?

不可否认的是,《条例》第四十五条确实在前文提到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了妇女了解家庭财产状况的权利,打破婚姻中的信息壁垒,简化了调查取证流程,不需要开具调查令,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车辆管理中心、车辆登记中心、银行查询配偶的财产信息。但是也有一定局限性,如因部分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对配偶名下金融资产的调查,在一段时间内还是需要依赖司法机关或律师调查令。

另外,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并未对妇女调证权的使用时间、次数、用途进行规定。那么如何去确保妇女查询行为目的正当性,避免滥用查询权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和解决,让其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且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做到落地有声,行之有效。

结  语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信息,该《条例》将于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所以截至本文发布之日,该《条例》暂未生效。社会上一些人士认为该《条例》违反上位法,表示需要全国人大做备案审查。

不管该《条例》最终是否能落地,如何落地,我们都应该认识到,让夫妻共同财产处于相对彼此透明的状态,去更好的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是未来立法思想的应有之义。

很多媒体在讨论本次事件时使用到的一个词叫“她权利”,其实无论是“她权利”还是“他权利”,是“平权”还是“特权”,我们都不应因此激发社会性别对立情绪。当我们在深入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能够更全局性、理智性地看待此次事件,能对《条例》内容产生更深一层的认知,更好地去保障自己的各项权益,也能怀着更大的期待,去展望未来法律在保障双方权益方面将更加完善。

成清渊律师

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纠纷、文体领域纠纷及相关业务、企业合规等。

成清渊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公益值班律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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