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概述:
案件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纠纷。案件涉及四方当事人,分别为被侵权人张荣学的儿子张荣强、张荣华及妻子赵文芳,实际用工单位: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用人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实际侵权人:高晟耀。本案委托人为: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委托代理律师明明、陈瑶。
张荣学出生于1955年4月14日,与赵文芳为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二子:长子张荣华、次子张荣强。2007年初,张荣学入职润波绿化公司,年满六十周岁后继续在润波绿化公司提供劳务。2019年1月1日起,润波绿化公司派张荣学到海军研究院所在地兴海大厦院内及三号院内修剪树木及浇水。2019年4月13日15时,张荣学在兴海大厦院内地下车库出口处消防井内作业时,适逢高晟耀驾驶小型轿车从地下车库驶出,小型轿车右后轮从消防井口轧过时,张荣学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为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荣学在消防井内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张荣学未按其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润波绿化公司《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第二项的规定。无法查清此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2019年7月3日,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与高晟耀签订(2019)丰交人调字第0281号调解协议书,约定: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高晟耀自愿同意一次性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部经济损失共计355341.5元整……第五条收到上述全部赔偿金后,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与高晟耀再无其他争议。”丰台交通支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小型轿车的行驶速
度进行鉴定,【2019】车鉴字第SJBJHJ0383V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丰台交通支队事故科出具的《丰台区莲主路兴海大厦院内侦查实验方案》载明,消防井盖中心摆放锥筒时,驾驶小型轿车从地下车库断续缓慢驶出车库时,座椅按驾驶员舒适位置调整后,勉强可以观察到井口以上位置;在向前探身尽量扩大观察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看到消防井的全貌;按肇事驾驶员高晟耀事发时调整座椅后,可以观察到距地面以上15cm的位置。消防井盖上没有摆放锥筒时,驾驶×××号小型轿车从地下车库内连续缓慢驶出时,即使注意观察也看不到消防井盖位置。
律师团队在梳理案件脉络及相关事实后认为高晟耀并未完全尽到谨慎驾驶义务,造成事故发生且根据事发时间、报警时间、送医时间及医院距离,高晟耀未能第一时间将张荣学送医救治存在过错。润波绿化公司作为雇主,应负有对雇员进行安全培训、规范作业培训的义务,教育所属员工按规范进行作业,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了解委托人及其亲属均未听张荣学讲述其有参与过安全培训、规范作业培训等课程培训,且张荣学之所以使用消防井内的消防水管进行浇水也是受到海军研究院保安经理的交待,而海军研究院本应对其房屋场地的产权单位,场地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监管,确保合理规范使用,确保场地内工作人员安全规范作业。因此直接侵权人高晟耀、润波绿化公司及海军研究院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张荣学死亡应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 关键点难点
(1)润波金缘公司、海军研究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
(2)高晟耀已按照(2019)丰交人调字第0281号调解协议书承担责任后,是否还需承担其他责任?
(3)责任如何划分?
(4)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3.解决方案
关于2(1)的解决方案:
润波金缘公司、海军研究院应承担雇主无过错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润波金缘公司与张荣学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在润波金缘公司的安排下张荣学在海军研究院工作,本次发生事故时,张荣学在海军研究院内工作,是在应海军研究院工作人员安排使用消防设施灌溉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他们三者的关系接近于劳务派遣,润波金缘公司是用工单位、海军研究院是用人单位。故张荣学与润波金缘公司、海军研究院均存在雇佣关系。润波金缘公司未对张荣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过失。海军研究院工作人员安排张荣学使用消防设备也存在过失。二被告均应对张荣强的死亡承担雇主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规定在2008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2010年07月01日《侵权责任法》生效后,2011年04月01最高院印发了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规定中删除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而将“侵权责任纠纷”单独列为一部分。故现行有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而《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仍然有效,故《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同样适用。
关于2(2)的解决方案: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测量,张荣学事发的消防井盖直径0.65米,井口直径0.60米,井深1.25米,地下车库出口坡度10度。根据张荣学的尸检报告张荣学的尸长1.67米,推断张荣学站在消防井下高出地面的最大高度为0.42米。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现场试验,从锥筒底部测量0.42米,用粉色贴纸铁在锥筒上,贴纸距地面0.42米。驾驶事故车缓慢驶出车库时,座椅按驾驶员舒适位置调整后,勉强可以观察到井口以上的位置了;在向前探身尽量扩大观察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看到消防井的全貌,按被告高晟耀事发时调整座椅后,可以观察到距地面以上15厘米的位置。据此,张荣学事发时在消防井下作业,被告高晟耀至少可以观察到距地面以上15厘米的位置,故对发生此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
被告三虽已向原告赔偿部分金额,但不影响原告继续主张权利。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张荣学的死亡赔偿金应为73849×17=1255433元。丧葬费为8847×6=53082元,仅这两项就应为1308515元,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32万元,相差988515元,被告三尚未完全向原告赔偿。
在被告三与原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补充协议》中,各方明确收到赔偿款后,原告与被告三再无其他争议,并不代表原告不能向被告一、被告二主张权利,也并不代表三被告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关于2(3)的解决方案:
本润波金缘公司作为雇主,并未对张荣学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海军研究院工作人员安排张荣学使用消防设施浇灌绿化,在此过程中高晟耀驾驶小轿车存在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荣学死亡。三方虽然事先无意思联络,但却因共同过失导致张荣学死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第七条中阐述“共同侵权行为,应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为必要要件”,且举例说明“小客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乘车人开车门致第三人损伤时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本案中情况与北京高院举例类似,三被告虽然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但有共同侵权的过失,应认定为共同侵权。
关于2(4)的解决方案:
2019年4月3日事发时,张荣学已在北京工作三年以上的时间,有被告1的经理刘浩然的笔录、张荣学妻子的笔录、被告1的法定代表人当庭陈述相互印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最高院的意见为“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张荣学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居住、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损害赔偿标准应按照北京城镇标准执行。
原告提交的《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张荣学死亡时为63岁,从出生及死亡日期上看,他出生于1955年4月14日,死亡于2019年4月13日,差一天到64岁,但仍是63岁。关于赔偿标准,2019年4月3日事发时,张荣学已在北京工作三年以上的时间,长期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北京市城镇,应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计算。
4.客户价值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是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的最高科研机构,成立于1949年4月23日。海军研究院总部位于北京市,机构分布在北京市、上海市。
- 主办律师及辅助律师人员
主办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明明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瑶
- 案件编号
一审:(2019)京0106民初40342号 二审:(2021)京02民终4126号